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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登记股东之函件(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文及形式)及回条

2024-06-07 00:00:00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 (「本公司」) (于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 各位股东: 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文及形式 随函附上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关于「以股代息计划」的通函及选择表格的英文及中文版本,以供阅览。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及香港法律第622章《公司条例》,本公司获准容许登记股东选择(i)收取公司通讯(附注1)的英文及╱或中文印刷本或(ii)依赖在本公司的网站上刊载的相应网上版,以代替收取该等公司通讯的印刷本(「网上版」)。此外,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要求须向其每名证券持有人个别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附注2)。 为了支持环境及确保阁下及时收取公司通讯,本公司建议阁下提供电邮地址(可透过扫描随附回条(「回条」)上印有阁下专属二维码,或填妥、签署并交回回条予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或发送至电邮地址: mtr.ecom@computershare.com.hk )。请注意,倘若本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或该日前没有收到 阁下的回条(或 阁下任何其他表示反对意见的回应), 阁下将被视作行使选择网上版。 请注意,若本公司没有收到阁下在回条中提供有效且可用的电邮地址,或阁下被视为已同意接收公司通讯的网上版,本公司将根据股份过户登记处所存置的本公司成员登记册上所示的阁下地址透过邮寄方式向阁下发送(i)在本公司网站上刊发公司通讯的通知函及(ii)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印刷本,直至 阁下向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有效且可用的电邮地址以接收该等公司通讯。 若阁下欲收取公司通讯之印刷本,请填妥回条并寄回予股份过户登记处上述地址,或发送至电邮地址:mtr.ecom@computershare.com.hk,以要求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请注意, 阁下收取印刷本之有关要求将维持有效,直至该指示被撤销、取代、或逾期,或直至收到阁下之指示日期一年内(以较早者为准)。 尽管 阁下在回条中选择了其中一个选项,或如上述被视为已行使选择网上版, 阁下也有权随时给予本公司或股份过户登记处(发送到上述地址或电邮至mtr.ecom@computershare.com.hk)最少七天的书面通知,以更改 阁下收取公司通讯的形式或语文的选择。 本公司或股份过户登记处可免费提供英文和中文版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并将在收到阁下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发送。公司通讯亦将会从该等文件的寄发日期起在本公司网站www.mtr.com.hk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 上刊载。 阁下如对本函有任何疑问,请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致电股份过户登记处的热线(852)28628688。 代表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公司秘书马琳谨启 2024年6月11日 附注1:公司通讯是指本公司不时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出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年报;(b)中期报告;(c)会议通告;(d)通函; 及(e)代表委任表格)。 附注2: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是指任何涉及要求本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按上市规则定义)。 本函以英文及中文发出。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MTR-11062024-1A(0)登记股东之姓名及地址: 回条 致:香港铁路有限公司(「贵公司」或「本公司」) 经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就贵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发出的函件(「该信函」),本人╱我们欲按以下方式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除本文另有界定外,本回条中所用的词汇与该信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请从以下选项中只选择其中一项)专属二维码选项1:本人╱我们的电邮地址(透过扫描专属二维码(不适用于下载本回条的股东))以收取通过电子方式发布的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及 在贵公司网站上刊发公司通讯的通知(如适用) 附注:如选择用专属二维码,阁下无须交回本回条选项2:本人╱我们的电邮地址(以书面方式提供)以收取通过电子方式发布的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及在贵公司网站 上刊发公司通讯的通知(如适用) 电邮地址: 选项3:本人╱我们现选择收取以下语言的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及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本指示将维持有效,直至该指示被撤销、取代、或逾期,或直至股份过户登记处收到阁下之指示日期一年内(以较早者为准)(请从以下其中一个方格内划上「」号)只收取英文版只收取中文版收取英文和中文版签名联络电话号码日期 填写本回条的指示: 1.请清楚填妥阁下之所有资料。倘若阁下从本公司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下载本回条,请于本回条左上方用英文大楷清楚注明阁下的姓名及地址。 2.倘若阁下的股份是以联名方式持有,则任何一名联名股东均可签署本回条。倘本公司由该等联名股东收到超过一份回条,则以登记册上排名较其他联名股东优先 的人士所签署及交回的回条为准。 3.如本公司没有收到阁下的有效且可用的电邮地址,阁下将无法收到有关刊发公司通讯的通知。 4.如阁下通过二维码、电邮、回条及╱或其他方式提供多于一个的电邮地址,只有阁下最后提供的电邮地址将会被用于登记。 5.倘若本回条未有签名或在其他方面填写不正确,本公司将按全权酌情权决定本回条无效。 6.为免产生疑问,本公司并不接受任何书写在本回条上的特别指示。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须提供 阁下的联络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个人资料」),以用于处理有关 阁下于这回条就收取公司通讯所作出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有需要时与 阁下进行任何核实的用途及有关 阁下的股份之其他登记服务(合称「该等用途」)。若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及正确的资料,我们或会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示。我们可能转移阁下的个人资料至为我们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用作该等用途,以及其他获法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 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就履行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 阁下有权随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查阅及╱或更正阁下个人资料,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通知我们: 邮寄至: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电邮至:PrivacyOfficer@computershare.com.hk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本回条以英文及中文发出。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MTR-11062024-1B(7)邮寄标签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当阁下寄回此回条时,请将邮寄标签剪贴于信封上。 简便回邮号码:37如在本港投寄,阁下无需支付邮费或贴上邮票。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