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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成立合资公司

2019-11-0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伊克斯达与豪星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订立无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天荣与伊克斯达及豪星订立合资协议,据此,合资方同意成立合资公司,以于中国发展环保轮胎回收厂房(「该项目」),注册资本为10,000,000美元(相当于约78,400,000港元)。天荣、伊克斯达及豪星将分别出资5,100,000美元、2,000,000美元及2,900,000美元(相当于约40,000,000港元、15,700,000港元及22,700,000港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合资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合资协议及完成相关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