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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委员会成员辞任及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2019-10-31 00:0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委员会成员辞任

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黄少儒先生(「黄先生」)因希望投放更多时间于个人承担而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以及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主席。

黄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其他有关彼辞任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藉此机会衷心感谢黄先生于任职期间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

未能遵守上市规则

于黄先生辞任后,董事会由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因此未能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1)条,董事会须由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b)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审核委员会须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及至少拥有三名成员;

(c)根据上市规则第3.25条,薪酬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及

(d)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A.5.1条,提名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

因此,董事会将遵照上市规则第3.11、3.23及3.27条,于黄先生辞任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尽最大努力物色适当人选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主席。本公司将于适时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