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弘海高新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告士打道255-257号信和广场3103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修订)以下本公司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行使根据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项下之经更新限额(定义见下文)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而将予发行之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批准更新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以认购股份之一般限额,惟:
(a) 根据就此经更新之限额,因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将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而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经更新限额」);
(b) 就计算经更新限额而言,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过往已授出之购股权(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购股权)将不会计算入内;
(c) 无条件授权董事,在彼等认为致令上述安排生效而言属必需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及办理一切事宜以及签立一切文件,包括加盖印章(倘适用);及
(d) 经更新限额之上调无论如何不得导致因行使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已授出但有待行使之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而可予发行之股份数目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之30%。」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告士打道255 号至257 号
信和广场
3103 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代表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同时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倘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则须指明每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2.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该等联名持有人中任何一位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如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之该等联名持有人多於一人,则只有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此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先後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 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4.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即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资格之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
5. 随函附奉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所有股东将代表委任表格按照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6.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 条,本通告载列之决议案将於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