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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 KONG FOOD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Hong Kong Food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本
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
部麽地道72号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二楼花园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
项:
1. 接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告及董
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戴溍良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3. 重选文永祥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4. 重选谢少云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5. 重选陈棋昌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6.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7.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
金。
8.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会否作出修订):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於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
规则及规例购回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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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授权而获许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通
过本决议案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如其後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
进行,根据上文(a)段,於紧接该合并或分拆之前一日与後一日可购回股
份之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
销或修订之日。」
9.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会否作出修订):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於有
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
以及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授权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
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授权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
股份总数,惟除非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於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而行使任何购股权;及
(iii)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需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
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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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如其後
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进行,根据上文(a)段所述的授权,於紧接该合并
或分拆之前一日与後一日之可发行股份之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
销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於本公司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
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所持股份或任
何类别股份比例提呈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根
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
定之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0.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会否作出修订):
「动议待载於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本通告」)之第8及9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
大本通告第9项决议案所指一般授权,於本公司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能
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上,加上一笔相当
於本公司根据本通告第8项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惟该总数不得
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梁天赐
香港,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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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之所有决议
案必须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主席决定允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
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
2.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之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
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倘若超过一名代表获委任,相关代表委任表格
必须注明各有关受委代表有关之股份数目。每位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就其持有的
每股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权。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核证之授权书
或其授权文件之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
48小时前(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日)下午二时正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
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
表之文书将被视为撤销。
4. 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
三)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务请本公司之未登记股东於二零一八年八月
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
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载有关於上述通告所载第2、3、4、5、8、9及10项进一步详情之通函连同二零一八年年报,
将寄发予本公司全体股东。
6. 本通告所述时间及日期乃指香港时间及日期。
截至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戴德丰先生、戴溍良先生、文永祥先生、
戴进杰先生及谢少云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棋昌先生、蓝义方
先生及张荣才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