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初步综合业绩之公告(「业绩公告」)。
由於一个无意的校对错误,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注 10 所披露的本公司普通权益所有者应占每股盈利於业绩公告中错误地标示为「(66,620)」。
董事会谨此澄清,正确的数字应该是「66,620」。 以下载列财务报表附注 10 的正确版本供股东及投资者参考:
10. 本公司普通权益所有者应占每股盈利/(亏损)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七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盈利
计算每股基本盈利/(亏损)所使用
之本公司普通权益所有者应占溢利/(亏损):
来自持续经营之业务 78,375 (2,509)
来自已终止经营之业务 (11,755) (7,889)
66,620 (10,398)
股份数目
二零一八年 二零一七年
股份
计算每股基本盈利之年度
已发行普通股之加权平均数 259,586,000 259,586,000
由於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均无具潜在摊薄潜力之已发行普通股,因此并无就摊薄事项对该等年度所呈列之每股基本盈利/(亏损)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