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五)
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港岛皇悦酒店一楼皇悦会议宴会厅一号举
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
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定义见下文)
可上市及买卖後,批准由紧随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後的营业日开始,把本公司
每一(1)股面值0.01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份分拆为本公司每股面值三
分之一港仙的三(3)股普通股份(「拆细股份」);此等拆细股份在各方面将会彼
此之间享有同等权益,并拥有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载本公司普通股
应拥有的权利,亦须受有关的限制;并授权本公司任何单独行动董事签署及
落实有关文件及采取与办理一切有关的行动及事务,令有关董事能够使上文
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事宜生效、落实及完成而必须、适宜或权宜采取的一切所
有行动生效。」
承董事会命
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余斌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
2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受
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
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股份有关。
(3)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表格须视作撤销论。
(4) 如属联名股东,该等联名股东当中任何一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
唯一有权投票者;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股东出席上述会议,仅排名较先之联名持有人(不论
亲身或委任受委代表)之投票可获接纳,其他联名股东之投票一概不获接纳,而就此而言,
排名先後乃按联名持有人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排名先後次序厘定。
(5)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
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
(6)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
两天)暂停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以厘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投票的资格,期间将不会办
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
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
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7) 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余斌先生(主席)、文小兵先生及黄乐
先生;一名非执行董事:李伟景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蔡澍钧先生、
郑永强先生及锺丽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