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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警告

2020-03-18 00:00:00

本公告乃新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管理层根据现时可获得之资料以及初步审阅本集团最近期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预期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将录得不少于330,000,000港元之重大综合亏损,相比二零一八年同期则录得综合亏损约44,000,000港元。预期亏损增加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所致:

(i) 收入及毛利均减少;

(ii) 已付可退还诚意金的减值亏损拨备。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之公告;及

(iii) 应收贷款减值亏损的拨备。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之公告。

本公司尚未落实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本公告仅基于根据本集团之综合管理账目而作出之初步评估,有关资料未经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审阅,且可能在核数师及估值师进一步审阅后作出调整。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细阅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业绩公告。预计该公告将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底前或本公司另行公佈之有关较后日期刊发。

谨此提述本公司及富亨集团有限公司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之联合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i)关连交易-根据特定授权之股份认购事项;及(ii)由一通代表要约人就收购本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份及未偿还可换股票据(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收购者除外)可能作出之强制有条件现金要约。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本公告所载的盈利警告(「盈利警告」)构成盈利预测,并须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作出报告。由于本公告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内幕消息条文的规定而作出,故此本公司须于切实可行的情况儘快刊发盈利警告公告,惟鑑于时间所限,本公司实在难以在时间上或其他方面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之规定。

本公司谨请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垂注,本盈利警告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本盈利警告一般须由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或会计师另行作出报告,而有关报告将载于本公司将就该等要约向股东发行之下一份文件内。盈利警告将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作出报告,而有关报告将载于综合文件内(除非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告已于就该等要约向股东发出之综合文件前刊发)。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本盈利警告并无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报告,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如依赖预测以评估该等要约之利弊,务请审慎行事。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