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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进一步出售上市证券

2021-04-14 00:00:00

第二次出售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通过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之连串出售事项,出售合共279,000股阜博集团股份。董事会宣佈,卖方通过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之连串交易,于公开市场进一步出售合共255,000股阜博集团股份,总代价约为5,575,0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第二次出售事项每股阜博集团股份的平均售价(不包括交易成本)约为21.86港元。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第二次出售事项乃于第一次出售事项完成后十二个月内进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一次出售事项及第二次出售事项须作为连串交易汇集计算。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i)第二次出售事项(独立计算);及(ii)第一次出售事项及第二次出售事项(汇集计算)各自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i)第二次出售事项(独立计算);及(ii)第一次出售事项及第二次出售事项(汇集计算)各自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