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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议通告

2020-06-18 00:00:00

兹通告根据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就上述事宜发出之命令(「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指示召开计划股份(定义见下文所述之该计划)持有人会议,藉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建议由阳山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地产(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计划股东(定义见该计划)订立之协议安排(「该计划」)(「会议」),而会议将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谢斐道238号香港诺富特世纪酒店大堂低座举行。

该计划之副本及根据公司条例第671条之规定须予提供以阐释该计划之影响之说明函件(「说明函件」)之副本已纳入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之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而本通告构成其一部分),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任何有权出席会议之人士,亦可于上述会议指定举行日期前任何平日(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十时正至下午四时正,在(a)本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38号联合鹿岛大厦22楼)及(b)本公司之法律顾问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12楼)索取计划文件之副本。计划文件亦可于www.alliedproperties.com.hk查阅。

为符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由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持有之本公司股份不会在会议上进行投票。仅计划股份持有人(不包括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即计划股东)所持有之本公司股份合资格在会议上进行投票。

计划股东可亲身于会议上投票,或可委任另一名人士(不论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为彼等之受委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随计划文件附上会议适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以其本身名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即持有以其本身名义发出之实物股票)之计划股东如有意以电话会议方式出席会议,务请于计划文件日期(即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五))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期间,透过电邮至attendmeeting@aphk.com登记其出席意愿并提供以下资料:

1.全名及地址(如致本公司股东之计划文件信封上之邮寄标籤所示);及

2.联络电话号码(以便联络)。

计划股东另请注意,递交已填妥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后限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就有意以电话会议方式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之计划股东而言,已填妥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须受相同最后限期及格式所限,并须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如属法团,则加盖该法团之公章或由一名代理人或正式获授权之高级人员代表该法团签署并令本公司之董事信纳),务请尽快及无论如何于会议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迟于48小时前(公众假期之任何部分不得计算在内)(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或之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电子传输方式递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不获受理。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计划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计划股东在提交代表委任表格之后出席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依法撤回。

如任何本公司股份为联名登记持有人持有,该等人士中任何一人均可亲身或由委任代表在会议上就该股份表决,一如其为唯一有资格人士;但如有多于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会议,则上述出席人士中,其姓名或名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该股份排行最先者为唯一有资格就该股份表决之人士。

为釐定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星期四)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股份之转让手续将不予办理。为符合资格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须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上述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

为协助预防及控制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情蔓延及保障计划股东的健康及安全,本公司鼓励计划股东考虑委任会议主席为其代表就相关决议案于会议上投票,以代替亲身出席会议。

高等法院已根据上述命令委任王大钧先生,或如彼未能出席,则委任李志刚先生(全部均为本公司董事)为会议主席,并已指示会议主席向高等法院报告会议之结果。

诚如计划文件内之说明函件所载,该计划如在会议上获批准,其须待高等法院其后批准后,方可作实。

日期: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