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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阶段性担保

2022-12-02 00:00:00

阶段性担保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中大清远与中国银行订立合作协议,据此,中大清远同意就中国银行将授予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将于相关贷款协议各自之生效日期生效,并一直有效至将物业作为按揭贷款的抵押完成相关按揭登记为止。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提供阶段性担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故提供阶段性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