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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集团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11-27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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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5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国浩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

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或紧随於同日上午十一时正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或休会後)假座香港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广场香港港丽酒店七楼景雅

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1

「动议批准及采纳国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二零一八年行政人员股份计划,其注

有「A」字样之计划文件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

普通决议案2

「动议批准及采纳GL Limited 二零一八年行政人员股份计划,其注有「B」字样

之计划文件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卢诗曼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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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并投票表决之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出席本通告召开之大会(「大

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

关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存放於本

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九十九号中环中心五十楼,方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大会上投票。

3.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其任何一名人士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在

本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

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有关人士方有权於大会就有

关股份投票。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三)(首

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在

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星期四)下午

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登

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室。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包括郭令海先生担任执行主席;邓汉昌先生担任

总裁兼行政总裁;郭令山先生及陈林兴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司徒复可先生、薛乐德先生及

David Michael Norman 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