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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本公司细则作出修订

2022-10-12 00:00:00

国浩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对本公司现有公司细则(「公司细则」)作出若干修订(「建议修订」),及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的新公司细则,以(i)使细则符合最新法例及监管规定,包括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三之修订;(ii)容许本公司以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形式召开及举行股东会议;及(iii)纳入内务及其他相应修订,以使细则与建议之主要修订一致。建议修订须经本公司股东(「股东」)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批准。

建议修订之主要范畴载列如下︰

(a)使有关本公司于每个财政年度举行週年股东大会的规定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4(1)段,即该会议须于本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b)使有关股东有权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并于会上投票(惟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就批准所审议之事宜放弃投票则除外)的规定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4(3)段;

(c)使有关持有本公司的缴足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之股东以书面要求方式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处理于该要求指明的任何事务或议程的规定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4(5)段;

(d)使有关股东以普通决议案委聘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及以特别决议案于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将其罢免的规定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7段;

(e)使有关获结算所授权出席本公司任何会议的任何代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包括发言权及投票权)的规定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9段;

(f)使有关股东可免费查阅股东总册或分册的规定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第20段;

(g)容许所有股东大会可在全球任何地方及于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实体会议或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方式举行,由董事会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及规定举行股东大会的程序以及董事会和有关会议主席于当中的权力;

(h)规定可透过电子方式或大会主席可能釐定之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i)董事会可透过资本化发行股份予就有关股份奖励计划或僱员福利计划或其他安排之运作获配发股份的本公司僱员(包括董事)及╱或其关联人士或任何信托之受托人;及

(j)插入、更新及整理释义及其他指述,并因应上述公司细则之修订而作出若干内务及相应修订。

待股东于股东週年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建议修订将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生效。

载有(其中包括)公司细则的建议修订之详情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适时寄送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