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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2021-03-30 00:00:00

香港小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为使本公司可灵活处理与股东大会进行之相关事宜,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细则」),容许(惟没有规定)股东大会以混合会议形式举行;届时,本公司之股东(「股东」)除可现场亲身出席会议外,亦可透过电子形式出席股东大会。建议修订亦列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主席之其他相关权力,包括就股东大会出席及投票情况作出安排,以及确保股东大会安全及有序地进行。对现有细则亦作出其他轻微修订以引入相应及内务事项变更。董事会建议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召开之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由股东以特别决议案方式通过采纳一套本公司新组织章程细则(「新细则」)以替代及废除现有细则。采纳新细则带来之主要修订概要载列如下︰

主要修订 受影响细则或新细则之编号

a. 加入「电子设施」及「混合会议」之诠释 第 2 条细则

b. 订明董事及(如适用)会议主席可全权酌情决定进行必要之安排以容许(惟没有规定)

(i) 股东大会透过电子设施于超过一个地点举行以促使同步举行或参加大会或

(ii) 以混合会议形式举行及进行股东大会,惟须提供唯一会议的地点或其中一个位于香港之会议地点以供现场出席并作为主要会议地点,以及对相关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包括载于股东大会通告之详情及股东大会进行)

第 64、65、67、70、72A(新细则)、73、73A(新细则 ) 、 73B( 新 细 则 ) 、73F(新细则),75 及 80条细则

c. 订明会议主席在若干特定情况下,可全权酌情决定中断会议或将会议延期第 73C 条细则(新细则)

d. 订明董事及会议主席可以作出任何安排以确保股东大会安全及有序地进行第 73D 条细则(新细则)

e. 当董事全权酌情认为按所安排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或预定的形式举行股东大会属不可行或不合理,例如恶劣天气情况下或其他类似事件,容许彼等延期或更改股东大会,以及对相关细则作出相应修订第 67、73E(新细则)、75、81、84(B)、87、89及 90 条细则f. 容许董事彼等其任何权力授予由彼等认为合适之任何人士(不论是否为董事会成员)组成之委员会第 126 条细则

g. 作出其他轻微内务事项变更 第 66、69 及 89 条细则建议采纳新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采纳新细则对现有细则所作之建议修订之全部细节,以及召开股东週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适当时候连同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一併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