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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进展公告

2023-02-08 00:00:00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继2022年7月15日发布相关诉讼公告后,2023年2月7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电气」、「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一中院」、「法院」)(2022)琼96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一中院就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抚顺电瓷」)申请东北电气连带赔偿责任诉讼案 作出一审判决,现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抚顺电瓷」)。

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1: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连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沈阳高开」、「高压开关公司」)。第三人2: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连关系的独立第三方)(「新东北隔离」、「隔离开关公司」)。

原告抚顺电瓷公司与被告东北电气公司、第三人高压开关公司、第三人隔离开 关公司之间执行异议之诉讼纠纷,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 (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第三人高压开关公司为辽宁省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执字第001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 确定的隔离开关公司所负抚顺电瓷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现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隔离开关公司、高压开关公司对抚顺电瓷公司承揽加工款11258221.34元及利息负有清偿责任。抚顺电瓷公司已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高压开关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是高压开关公司目前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执行。

原告认为东北电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高压开关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抚顺电瓷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请求法院:

依法判令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决书、(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债权数额为承揽加工款11258221.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

案件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述关于(2019)琼9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琼民终537号民事判 决书的具体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2021年2月7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和 2021年10月20日披露《诉讼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海南省一中院分别于2022年9月8日和11月8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2022年 12月30日海南省一中院签发(2022)琼96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一 中院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海南省一中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49.33元,退还原告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东北电气无须承担责任。鉴于本次判决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尚无法预计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档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96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