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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进展公告

2020-09-10 00:00:00

兹提述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和八月二十二日刊发的诉讼事项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0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电气」、「本公司」、「公司」)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2018)琼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2018年11月30日海南省高院立案受理原告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母线」,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与被告渖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渖阳高开」,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东北电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后,海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各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无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8月22日发出的公告。

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20年9月7日,本集团(东北电气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对渖阳高开的到期债权合计178,549,569.56元(人民币,下同)(包括:股权转让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东北电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20年9月7日通过邮寄通知方式通知渖阳高开:将前述对渖阳高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78,549,569.56元与本公司对渖阳高开负有的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而产生的同等金额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即抵销金额为人民币178,549,569.56元。公司将于2020年9月11日在渖阳高开所在地辽宁省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本次债务抵销行为将于2020年9月11日生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北电气及其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7)执复27号执行裁定(详见公司于2008年1月9日、2008年9月26日、2017年10月20日发出的公告),东北电气应向渖阳高开支付272,577,700元,所涉及的债务已在2017会计年度作出相应账务处理(详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已按照法院终审裁定将应付的赔偿款确认为营业外支出。

本次债务抵销金额为人民币178,549,569.56元,将对公司当期净利润、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债务抵销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有关债务抵销的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2020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