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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清盘呈请及诉讼之最新资料

2023-04-19 00:00:00

内幕消息

清盘呈请及诉讼之最新资料

本公佈乃由中国北大荒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25(1)(b)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之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资料更新

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本公司接获有关二零一五年高等法院诉讼1867(「诉讼」)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的判决书(「判决书」),据此,本公司被判决向原告屈顺才先生支付损害赔偿,估定本金额为4,394,000.00港元,利息为该本金额自令状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止按最优惠利率加1%累计的利息及自此后直至付款日期止按判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接获暂准讼费令,要求本公司承担诉讼之费用。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本公司向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编号为二零二三年CACV 71),对判决书提出上诉,主张损害赔偿定额仅为2,944,000.00港元(「减少金额」)。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本公司接获屈顺才先生提交的清盘呈请(编号为二零二三年HCCW 144),请求判令因未能偿还金额为4,291,684.55港元的债务(即减少金额连同其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之应计利息1,347,684.55港元),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根据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对本公司进行清盘。该呈请将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于公司事务法院前进行聆讯。

该呈请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之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清盘开始(即提出该呈请之日期(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始日」))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倘该呈请随后被撤回、驳回,或清盘令被永久搁置,则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均不受影响。

本公司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由于向中央结算及交收系(「中央结算系统」)存入股份可能因该呈请而暂停,故股份存在受限制之风险。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参考编号:CD/DNS/CCASS/332/2016):(a)于法院并无根据适用于本公司之法律及法规颁发认可令之情况下,于提出该呈请后作出之股份转让可能属无效及;(b)香港结算可于任何时间临时暂停就股份提供其任何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包括暂停接纳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本公司股票;而香港结算接获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登记之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之参与者(「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透过自有关参与者之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扣除有关股份而相应拨回授予有关参与者之任何进账额。该等措施通常将于该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自有关法院取得必要之认可令当日起不再适用。该呈请仅作为本公司之清盘申请向高等法院提交,于本公佈日期,高等法院尚未就将本公司清盘而授出清盘令。

投资者应知悉上述有关该呈请之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采取之行动

自接获该呈请以来,本公司一直积极咨询其法律顾问,以决定对该呈请的妥善回应,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呈请人撤回该呈请及╱或采取适当法律行动搁置及╱或驳回该呈请。同时,根据上文披露之风险,为消除该呈请(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之公佈内所提述针对本公司提出之先前清盘呈请)引起的与转让股份相关的不确定性,本公司亦考虑咨询法律顾问,并委聘其开始准备申请相关认可令,从而尽可能为股份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协助彼等持续买卖股份。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事宜并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保障本公司之合法权利。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佈。

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