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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清盘呈请之最新资料

2023-01-27 00:00:00

内幕消息

清盘呈请之最新资料

本公佈乃由中国北大荒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25(1)(b)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之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呈请之进一步详情

该呈请乃因本公司未能于债券(由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发行予呈请人,本金额为9,600,000港元)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向呈请人偿还合共7,197,841.10港元之款项而针对本公司提呈,该债券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到期,年利率为本金金额2%。于该债券到期日,本公司对该债券违约并拖欠应计利息总金额9,697,841.10港元,包括本金9,600,000港元及应计利息97,841.10港元。随后,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

日及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分别支付部分款项1,500,000.00港元及1,000,000.00港元。于本公佈日期,仍未偿还总金额为7,197,841.10港元(「该债务」)。

该呈请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之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清盘开始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本公司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由于向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存入股份可能因该呈请而暂停,故股份存在受限制之风险。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通函(参考编号:CD/DNS/CCASS/332/2016):(a)于法院并无根据适用于本公司之法律及法规颁发认可令之情况下,于出现该呈请后作出之股份转让可能属无效及;(b)香港结算可于任何时间临时暂停就股份提供其任何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包括暂停接纳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本公司股票;而香港结算接获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登记之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之参与者(「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透过自有关参与者之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扣除有关股份而相应拨回授予有关参与者之任何进账额。该等措施通常将于该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自有关法院取得必要之认可令当日起不再适用。该呈请仅作为本公司之清盘申请向高等法院提交,于本公佈日期,高等法院尚未就将本公司清盘而授出清盘令。

投资者应知悉上述有关该呈请之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采取之行动

自接获该呈请以来,本公司一直积极咨询法律顾问,以决定就该呈请采取的下一步措施和可能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该呈请进行抗辩及╱或就偿付该债务与呈请人进行磋商。根据上文披露之风险,为消除该呈请引起的与转让股份相关的不确定性,本公司亦拟咨询法律顾问,并委聘其开始准备申请相关认可令,从而尽可能为股份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协助彼等持续买卖股份。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事宜并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保障本公司之合法权利。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佈。

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