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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发展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24 17:11:00

兹通告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387-397号香港湾仔帝盛酒店阁楼新华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财务报表与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书及核数师报告书。

2.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港币0.18元(「拟派末期股息」)。

3.重选丹斯里拿督邱达昌为执行董事。

4.重选邱达成先生为执行董事。

5.重选陈国伟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酬金。

7.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8.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i)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ii)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包括根据:

(a)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b)依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就以股代息计划或规定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之类似安排发行股份;或

(c)依据任何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及╱或其他合资格人士授予或发行认购股份之选择权或购买股份之权利而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iv)待本决议案(i)、(ii)及(iii)段各段获通过後,本决议案(i)、(ii)及(iii)段所述类别之任何已授予董事及仍然有效之事先批准,将予撤销;及

(v)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c)本公司股东(「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配售新股」指於董事所定期间内,按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於该日之当时持股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而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考虑到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9.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i)在本决议案(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购回股份;

(ii)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i)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能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iii)待本决议案(i)及(ii)段各段获通过後,本决议案(i)及(ii)段所述类别之任何已授予董事及仍然有效之事先批准,将予撤销;及

(iv)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c)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10.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大会之通告(「通告」)所载第8项及第9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藉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通告所载第9项决议案授予之授权所购回股份总数,扩大根据通告所载第8项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据此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a.为厘定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b.为厘定拟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内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收取拟派末期股息,未登记之股份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

c.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出席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名受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

d.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在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香港时间上午十一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

e.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可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排名最先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名列首位者为准。

f.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通告所载所有决议案将於大会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