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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通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8 17:39:00

兹通告港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十五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君悦酒店大堂宴会大礼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书。

2. 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3. 重选退任董事及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各项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并根据一切适用法例及╱或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及在其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在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10%)(须就拆细及合并股份而作出调整),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权力因而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一项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以及订立及授予会涉及将会或可能要求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兑换或可交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须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订立及授予会涉及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届满後将会或可能要求配发本公司股份之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兑换或可交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期权或其他形式而配发者)之股份总数(惟无论按照(i)按比例发行(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行使本公司所发行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兑换或可交换本公司股份之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兑换或交换权利;或(iii)行使为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而於当时采纳之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之期权;或(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全部或部份股息所进行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此四类形式中任何一类所配发之股份数目不计算在内),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20%)(须就拆细及合并股份而作出调整),而上述批准因而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一项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

「按比例发行」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时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份持有人(及在适当情况下,有权获授予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在适当情况下该等其他证券)之比例配售股份之建议或发行赋予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之建议(包括发行或配售红股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任何认可管制机构之法律或规定所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C) 「动议:

在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A)项及第5(B)项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条件下,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B)项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本公司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之股份总数(数额相等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A)项决议案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惟该扩大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十(10%)(须就拆细及合并股份而作出调整)。」

附注:

1. 为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的资格,股份登记之截止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因此,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登记。

2. 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另一人士(不论是否为股东)为受委代表以行使全部或任何股东权利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发言及投票。股东可委任不同受委代表分别代表该股东所持於委任代表表格列明的股份数目。

3. 委任代表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获该委任人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法定代理人亲笔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公司负责人或正式获授权之法定代理人亲笔签署。

4.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无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或任何续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上就有关股份名列首位之人士方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5. 已填妥之委任代表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如有),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之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6. 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表格将视作撤销。

7.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东登记及股份过户手续。为符合收取末期股息之资格,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一并递交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