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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向本公司之合营企业出售附属公司

2020-07-03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本公司拥有50%权益的合营企业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i)销售股份(占目标公司于本公佈日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ii)股东贷款,代价为61,760,000美元(相当于约478,64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该交易之其中一项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公佈规定,惟可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