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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向本公司之合营企业出售附属公司

2019-11-28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i)天锦集团(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天安数码城(本公司的50%合营企业)订立南京协议,据此,天锦集团同意出售而天安数码城同意购买南京权益,代价为人民币638,300,000元(相等于约709,223,000港元);(ii)晋威集团(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天安数码城订立无锡协议,据此,晋威集团同意出售而天安数码城同意购买无锡权益,代价为人民币316,300,000元(相等于约351,444,000港元);及(iii)银威环球(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天安数码城订立南通协议,据此,银威环球同意出售而天安数码城同意购买南通权益,代价为人民币233,500,000元(相等于约259,444,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南通交易的百分比率(按独立基准计算)不超过5%,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须予公佈的交易。由于南京交易及无锡交易各自的一项相关百分比率(按独立基准计算)超过5%但少于25%,因此南京交易及无锡交易分别构成本公司须予公佈的交易,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公佈的规定,惟可获豁免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南通交易(与南京交易及无锡交易合併计算)的多项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因此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交易,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公佈的规定,惟可获豁免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