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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 提供股东贷款

2019-07-05 00:00:00

提供股东贷款

二零一八年框架备忘录

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天安(深圳)(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骏业公司及天安骏业(天安(深圳)及骏业公司各自持有其全部股权50%之合营企业)订立二零一八年框架备忘录,据此,(i)天安(深圳)同意向天安云谷(天安骏业之全资附属公司)提供金额最多为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27,273,000港元)之二零一八年股东贷款;及(ii)骏业公司同意向天安云谷提供金额最多为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27,273,000港元)之股东贷款,该等贷款应自二零一八年框架备忘录日期起第36个月底偿还,年利率10%。

于本公佈日期,(i)二零一八年股东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27,273,000港元)已由天安云谷自天安(深圳)及本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全数提取;及(ii)股东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27,273,000港元)亦已由天安云谷自骏业公司全数提取。

二零一九年框架备忘录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天安(深圳)、骏业公司及天安骏业订立二零一九年框架备忘录,据此,(i)天安(深圳)同意向天安云谷提供金额最多为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27,273,000港元)之二零一九年股东贷款;及(ii)骏业公司同意向天安云谷提供金额最多为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27,273,000港元)之股东贷款,该等贷款应自提取日期起第36个月底偿还,年利率12%。

于本公佈日期,二零一九年股东贷款及骏业公司之股东贷款均尚未获提取。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概无二零一八年股东贷款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百分比率超过5%,故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二零一八年股东贷款及二零一九年股东贷款须合併计算。由于根据备忘录就本集团向天安云谷授出股东贷款之一项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备忘录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公佈之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