迳启者:中华汽车有限公司 (「本公司」 ) 谨定于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 在香港柴湾柴湾道三九一号本公司总办事处举行第八十一届股东週年常会, 讨论下列事项:
一、 接纳及考虑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结算表, 董事局及核数师报告书。
二、 宣派截至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三、 (甲) 重选颜亨利医生连任为董事;
(乙) 重选 Mr. Fritz Helmreich 连任为董事;
(丙) 重选 Mr. Anthony Grahame Stott 连任为董事;
(丁) 重选陈智文先生连任为董事; 及
(戊) 重选周明徳医生连任为董事。
四、 釐定董事袍金。
五、 再度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局釐定核数师酬金。
六、 讨论下述特别事项; 倘认为恰当, 通过下述决议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概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内, 根据一切适用法律和法规行使本公司购买本身股份的一切权力。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 指本决议案获得通过直至下届股东週年常会结束之日、 或按法例规定下届股东週年常会必须举行之最后期限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日, 以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为准; 及
(B) 于有关期间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所购买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是次会议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惟若本决议案通过后, 有任何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 《 公司条例》第170(2)(e)条转换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的情况, 该数目应就此作出相应调整),而上文(A)段所述授权须受此限制。 」
七、 其他有关本公司之普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