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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汽车股东周年常会通告

2018-10-03 1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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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

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026)

股东周年常会通告

迳启者:本公司谨定於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在香港柴湾柴湾道三九一号本公

司总办事处举行第八十届股东周年常会,讨论下列事项:

一、 省览二○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结算表,董事局及核数师报告书。

二、 宣派截至二○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三、 (甲) 选举董事;及

(乙) 厘定董事袍金。

四、 选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局厘定核数师酬金。

五、 讨论下述特别事项;倘认为恰当,通过下述决议作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概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在有关期间内,根据一切适用法律和法规行使本公司购买本身

股份的一切权力。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得通过直至下届股东周

年常会结束之日、或按法例规定下届股东周年常会必须举行之最後期限或股东於股东大

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日,以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为准;及

(B) 於有关期间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所购买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是次会议日期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2% (惟若本决议案通过後,有任何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 《公司条例》

第170(2)(e)条转换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的情况,该数目应就

此作出相应调整),而上文(A)段所述授权须受此限制。」

六、 其他有关本公司之普通事项。

承董事局命

秘书

郭本德

香港,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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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决议案之说明

第三项决议案有关颜亨利医生、 Mr. Fritz Helmreich、 Mr. Anthony Grahame Stott、 陈智文先生及

周明德医生将依据本公司章程第122条依章告退,上述董事均愿膺选连任。各位於股东周年常会上膺

选连任之董事之个人简介及於本公司股本之权益已详列於本公司有关重选董事及购回本公司股份之

一般授权详情之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之通函 (“该通函”) 内。

第五项决议案之说明

第五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使董事有权购回最多不超过於本项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之2%的本公司股份( 惟若本决议案通过後,有任何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 公司条例》 第170(2)(e)

条转换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的情况,该数目应就此相应调整) (「购回授

权」)。购回授权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常会结束之日、或按法例规定下届股东周年

常会必须举行之最後期限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购回授权之日,以三者中最早

发生之日为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规定需送达至股东之购回授权说明已载於

该通函。

附注:

(一)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托一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及代表投票。受委代表毋

须为本公司股东。

(二) 投票委托书必须於大会或延期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总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柴湾柴湾道391号,方为有效。

(三) 根据本公司章程第96条及97条,於每次股东大会提呈会议表决之决议案将先由亲身出席及有权

投票之股东以举手投票方式表决,除非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或根据本公

司章程第97条而要求决议案的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则在此情况下,根据公司章程第97条及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591条,在大会主席宣布决议案经举手投票通过或一致或以

某一大多数通过或不予通过前,也可经正式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有关要求可由下述任何一方提

出:

(i) 大会主席;或

(ii) 至少四名股东;或

(iii) 占全体有权在大会上表决的股东的总表决权最少5%的一名或多於一名股东。

(四)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於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常会及於会上投票,本公

司将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星期四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股票过户及股东登记手续。所有股票过户文件及相关股票必须於二○一八年十一月七

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送交本公司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股东始有权出席上述之股东周年常会及於会上投

票。

(五) 为确定股东有权收取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本公司将於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星

期三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票过户及股东登记

手续。所有股票过户文件及相关股票必须於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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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送交本公司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

合和中心十七楼,股东始可获分派建议派发之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

(六) 截至本公告之日, 本公司董事局成员为:颜洁龄、颜杰强博士、颜亨利医生、Fritz

HELMREICH、Anthony Grahame STOTT*、陈智文* 及周明德医生*。

(七) 此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 独立非执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