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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2021-05-26 00:00:00

兹提述宝威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之公告(「该公告」)。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之公告所披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本公司须于该公告日期起计21天内(即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向股东寄发载有(其中包括):(a)重组协议,包括(其中包括)(i)债务重组;(ii)股本重组;(iii)认购事项;及(iv)公开发售;(b)清洗豁免;(c)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d)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股东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e)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详情之通函。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制备及最终确认载于通函草稿之相关资料,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将收购守则规则8.2规定之通函寄发日期押后至不迟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执行人员已表明其有意授出该同意。

继续暂停股份买卖

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并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