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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会议通告

2021-03-19 00:00:00

本公佈由 Burwill Holdings Limited(宝威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 13.09(1)条以及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 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 八日之公佈(「 该等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本公司之计划安排。除另有所述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宣佈,百慕达最高法院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颁佈命令,指示召开该公司的安排债权人会议 (「 百慕达安排会议」 ),以审议并酌情批准经或不经修改,由该公司与其安排债权人之间根据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 99 条 (「 百慕达公司法」 ) 所提出的协议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 百慕达安排」 )。百慕达安排会议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百慕达时间上午 7 时 30 分 (即香港时间下午 6 时 30 分) 在苏文俊及庄日杰所属的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举行,地址为香港中环太子大厦 22 楼(安排债权人须亲身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 ,并设有电话拨入及视讯设备连接到位于 Park Place, 55 Par La Ville Road, Third Floor,Hamilton HM11, Bermuda 的滙嘉律师事务所(百慕达)的办公室。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在二零二一年三月二日就上述事宜颁佈命令,指示召开该公司的安排债权人会议(「 香港安排会议」 ),以审议并酌情批准经或不经修改,由该公司与其安排债权人之间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670 至 674 条 (「 香港公司法」 ) 提出的协议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 香港安排」 )。香港安排会议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香港时间下午 6 时 45 分 (即百慕达时间上午 7 时 45 分) (或在百慕达安排会议完结后,以较后时间为准) 在苏文俊及庄日杰所属的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举行,地址为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 楼(安排债权人须亲身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并设有电话拨入及视讯设备连接到位于Park Place, 55 Par La Ville Road, Third Floor, Hamilton HM11, Bermuda 的滙嘉律师事务所(百慕达)的办公室。

香港安排及百慕达安排的列印本已纳入向该公司债权人派发的文件中。当中包括根据香港公司法第 671 条及百慕达公司法第 100 条所撰写的解释性声明(「 债务偿还安排文件」 )。除非另有定义, 否则此通知所用词汇的意思将根据债务偿还安排文件诠释。

任何有资格参加香港安排会议及╱或百慕达安排会议之人士,经预先提供合理通知致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为香港中环太子大厦 22 楼或致滙嘉律师事务所(百慕达),地址为 Park Place, 55 Par La Ville Road, Third Floor, Hamilton HM11, Bermuda,可于相关安排会议举行当日前的平日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上午 10 时至下午 4 时索取债务偿还安排文件及委托书表格之副本。

身处百慕达的安排债权人可以在滙嘉律师事务所(百慕达)位于 Park Place, 55 Par La VilleRoad, Third Floor, Hamilton HM11, Bermuda 的办公室,透过电话会议形式参与香港安排会议及百慕达安排会议。

安排债权人须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香港时间下午 6 时 30 分前╱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百慕达时间上午 7 时 30 分前,以书面形式,亲身送达、邮寄、传真或电邮提交对该公司之任何申索的详细资料至下列地址 (「 该地址」 ):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 香港中环太子大厦22楼

传真: +852 2289 5300

电邮: burwill.scheme@hk.pwc.com

致: 苏文俊先生╱庄日杰先生

安排债权人可以亲身或代理人代其投票。委托书表格必须于相关安排会议日期前的最少三个工作天(即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前)送达该地址。交还填写的委托书表格将不妨碍计划债权人亲身出席相关安排会议及亲身投票,但在此情况下,其委托书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并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谨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本公司股份恢复于联交所买卖须待多项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而该等条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达成。因此,无法保证本公司股份将于联交所恢复买卖。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