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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盛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30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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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 份 代 号:22)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茂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星期三)上午十一

时正假座香港新界青衣青衣路1号蓝澄湾6楼蓝澄会多功能厅I及II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接纳及省览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

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退任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3. 续聘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之酬金。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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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或其他本公司之股份可能於其上市并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之证券交易所,按照所有不时修订之适用法例

及╱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购回本公司股

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

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其一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根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而须召开之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

授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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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

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票据、认股权证及债券);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

需要或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

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票据、认股权证及债券);

(c) 董事依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

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但不包括(i)配售新

股(定义见下文)、(ii)依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

份之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iii)依据本公司不时之

公司细则就以股代息计划发行股份,或(iv)依据任何经已采纳以授予或发行

本公司股份或可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

行之股份),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

之20%,而上述(a)及(b)段之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其一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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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本公司根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细则规定而须召开之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之

授权之日。

「配售新股」指董事於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之

股东,按彼等於该日之持股比例提出之股份配售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

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管

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需要或合宜之豁除或其他安

排)。」

6. 「动议在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须获通过之规限下,扩大根

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5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

般授权,方式为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4项决议案获得之授权

而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被购回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

於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承董事会命

茂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伦耀基

香港,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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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可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及代

其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2. 倘属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有权亲自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就有关股

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

有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为先之持有人有权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之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代表委任表

格则将被视为撤回。

4. 有关本通告内第二项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告退之董事即谢烱全博士。上述退任董事之详情已

刊载於本通函之附录二中。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伦耀基先生(主席)、吴子浩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为

谢烱全博士、吴鸿瑞先生及刘树勤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