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 宣布派发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之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股份(「股份」)港币3仙。 3. 宣布派发由董事会建议之特别股息每股港币3仙。 4. (i) (a) 重选马竟豪先生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董事」); (b) 重选黎庆超先生任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在任超过九年的湛祐楠先生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叶静华女士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i) 授权董事会釐定董事之酬金。 5. 续聘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釐定核数师酬金。 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每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而股份在其上市之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获准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 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之日。」 7.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41条,一般及无条件地批 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须额外于已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根据以下 情况配发股份(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契据或其他可换成股份之证券之条款的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iii)行使依据当时获采纳以授予或发行予合资格人士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股份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或奖励;或(iv)依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同类安排,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 之授权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已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向本公司其他证券之合资格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出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在所有情况下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8.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6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回购之股份总数目,以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7(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之一般授权,惟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