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委托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 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 建议授出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于本通函第3至第6页。股东周年大会订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4楼举行,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附录三。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该大会,敬请 阁下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把代表委任表格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2024年7月12日目 录 页次 释义....................................................1董事会函件 A.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B. 回购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C. 发行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D. 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在任超过九年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5 E.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F. 推荐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G. 其他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H. 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附录一 说明函件............................................7 附录二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 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详情.................10 附录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3 – i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之涵义如下: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4 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 「细则」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本通函附录一所载之说明函件所述之回购股份授权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条例」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本公司」指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一般授权」指回购授权及发行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载于本通函附录三内之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额外股份授权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4年7月5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1–释 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其载于本通函附录三「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之币值港元 「%」指百分比 –2–董事会函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马澄发先生,BBS,主席 香港马竟豪先生,副主席大埔工业邨林顺泉先生,行政总裁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 非执行董事: 黎庆超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湛祐楠先生林日辉先生叶静华女士 敬启者: 建议授出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 绪言董事会已于2024年6月21日宣布本集团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业绩。本公司之2024年度报告已于本通函日期寄发。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4楼举行。 –3–董事会函件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处理之普通事项包括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核数师报告书、宣布派发末期 股息及特别股息、重选退任之董事及继续委任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厘定董事酬金、续聘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此外,于2023年8月16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授出之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董事会将敦请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授予新的一般授权。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交说明函件及备忘录,借此向股东提供合理范围内一切所需资料,以便股东对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有关说明函件已载于本通函之附录一。 本通函附录二及附录三亦载有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退任董事之详情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回购授权 敬请 阁下留意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该项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给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于有关期间(定义见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内随时回购最多占 本公司于该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按上市规则及公司条例所规定,载有有关回购授权必需资料之说明函件已刊载于本通函之附录一内。 C. 发行授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亦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即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7项普通决议案),给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7项普通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占本公司于该项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额外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共2397917898股。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本公司并无发行或回购股份,则20%为479583579股股份。此外,本公司亦会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即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8项普通决议案),在发行股份限额上增加等同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如获授予)所回购之股份数目的总数,以扩大该项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4–董事会函件 D. 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马竟豪先生、黎庆超先生及湛祐楠先生将根据细则第103条之规定轮值退任。叶静华女士任期将根据细则第106条之规定仅至股东周年大会。彼等均合资格且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已审阅重选董事,并向董事会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彼等,以供股东批准。建议乃参考本公司之提名政策及考虑载于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多个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后作出。提名委员会亦有考虑退任董事的丰富知识及专业经验以及对董事会的贡献,彼等之履历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湛祐楠先生已为董事会服务超过九年,且在过往数年并无参与本集团之执行管理。考虑到湛祐楠先生是证券业界的专才,有丰富经验,本集团相信彼能将不同观点引入董事会,亦令董事会组合更多元化。 叶静华女士自2023年8月16日起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期内,并无参与本集团之执行管理。考虑到叶静华女士能就本集团业务提供专业知识及意见,本集团相信彼能继续将专业观点及客观见解引入董事会,亦令董事会组合更多元化。 提名委员会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准则,审阅并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湛祐楠先生及叶静华女士的独立性年度确认书,认为彼等仍保持独立性,且与本公司任何主要股东、董事同僚及管理层之间不存在任何可严重干扰彼等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彼等将会继续为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及效益与多元性贡献宝贵经验、知识及专业水平。 经考虑上述因素,董事会经考虑提名委员会的建议,认为马竟豪先生、黎庆超先生、湛祐楠先生及叶静华女士应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遵从载于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继续委任已为董事会服务超过九年的湛祐楠先生的独立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5–董事会函件 E.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附录三。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大会,敬请 阁下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把代表委任表格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该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股东周年大会的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之所有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刊发公告,通知股东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之结果。 F. 推荐建议 董事会相信,本通函所述有关授出一般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之建议整体而言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全体股东投票赞成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 G. 其他资料 敬请 阁下留意本通函附录一至附录三所载之其他资料。 H. 其他事项 本通函之中、英文版本倘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代表董事会主席马澄发谨启 2024年7月12日 –6–附录一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藉以向股东提供在合理情况下必需之全部有关资料,让股东对批准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赞成或反对之知情决定。本附录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条所规定之备忘录。 1.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回购授权使本公司享有灵活性及能力以寻求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该等回购可提高每股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而回购仅会在董事认为回购股份将有利于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情况下进行。此举将使保留投资于本公司之股东受惠,原因是彼等于本公司资产之权益百分比会因应本公司回购股份之数目之比例而提高。 2.用以回购之资金 回购行动所用之资金将全部来自根据公司条例及细则可合法动用的资金。公司条例规定,于回购股份时须予偿还之股本,只可由本公司可供分派之溢利及╱或就回购股份而发行新股份所收之款项支付。 在建议回购期间之任何时间内全面行使回购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于截至 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内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本公司营运资 金或资本负债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若行使回购授权导致董事认为本公司应不时适当具备之营运资金要求或资本负债比率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作出此举。 3.承诺 董事将根据回购授权并按照上市规则、公司条例及香港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回购。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彼等所知)其紧密联系人有意 于股东批准回购授权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本公司现时并无接获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通知,彼等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回购授权后,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7–附录一说明函件 4.股本 按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为2397917898股之基准计算,并假设 (i)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批准回购授权之决议案及 (ii)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之期间内,本公司并无额外发行或回购股份,则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将可根据回购授权回购最多239791789股股份。 5.收购守则 倘按照回购授权行使权力回购股份时,一位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因此而增加,则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视为一项收购处理。因此,任何一位股东或一致行动之多位股东可能据此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并将须遵照收购守则第26及第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马澄发先生被视为于合共 1697721284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已发行股份70.80%,当中 (i)1547851284股股 份间接由Conyers Trustee Services (BVI) Limited作为Ocean Trust的受托人持有;及 (ii)149870000股股份间接由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持有。马澄发先生为OceanTrust之成立人及持有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本。除此之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马竟豪先生被视为于95916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已发行股份4%,该等股份由马竟豪先生间接由其全资拥有的时昌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倘全面行使回购授权,(i)马澄发先生之权益将由约70.80%增至约78.67%;(ii)马竟豪先生之权益将由约4.00%增至约4.44%;及 (iii)马澄发先生及马竟豪先生共同拥有之权益(彼等于收购守则下被假定为一致行动之人士)由约74.80%增至约83.11%。此等持股增幅将不会构成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的责任,而董事亦不拟行使回购授权以致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减少至低于25%。 –8–附录一说明函件 6.股份价格 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前十二个月期间,股份在联交所买卖所录得之每月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最高最低成交价成交价港元港元 2023年 7月0.6500.560 8月0.5800.540 9月0.5700.530 10月0.5900.540 11月0.5700.470 12月0.4950.430 2024年 1月0.4500.380 2月0.4250.375 3月0.3900.345 4月0.3500.320 5月0.3900.335 6月0.4400.345 7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4250.405 7.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前六个月内,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任何股份。 本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股份回购均无异常之处。 –9–附录二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详情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披露有关根据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 建议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之详情: (a) 马竟豪先生马先生,现年62岁,于2005年9月28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 彼主要协助主席履行其职责。马先生亦为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主席。马先生于1986年加入本集团,并于1995年2月20日至1999年10月4日期间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于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4日期间获委任为董事会副主席。 于2002年8月31日至2005年9月28日期间,马先生为本公司之高级副总裁。马先生曾于美国Dominican College of California接受教育,主修工商管理。除以上所披露外,马先生过去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 于最后可行日期,马先生为时昌贸易有限公司之唯一股东,时昌贸易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95916000股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马先生被视为拥有等同时昌贸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权益。马先生为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马澄发先生之胞弟,及执行董事及本公司行政总裁林顺泉先生之外甥。马先生亦为OceanGreatness Limited、Marsun Holdings Limited、Magicway Investment Limited、Ever Holdings Limited及Perfect Deal Trading Limited的董事,该等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的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均拥有股份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马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及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其他股份权益。 本公司与马先生签订委任书,彼之任期须根据细则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马先生享有年薪组合(不包括现时尚未厘定之任何酌情花红)约15000000港元,此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本公司现行薪酬标准及市场情况而厘定。 –10–附录二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详情 (b) 黎庆超先生黎先生,现年77岁,自1998年8月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为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之授权代表。黎先生亦为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成员。黎先生乃香港姚黎李律师行之高级合伙人,该律师行为本集团及其控股股东之法律顾问。彼为香港执业律师,亦在英格兰、新加坡共和国、澳洲新南威尔斯省及维多利亚省获得执业资格。黎先生为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此外,黎先生亦为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直至2024年1月1日,该等公司为于联交所上市之公众公司。除以上所披露者外,黎先生过去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及与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可行日期,黎先生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股份权益。 本公司与黎先生签订委任书,彼之任期须根据细则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黎先生之年度董事酬金为160000港元,此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本公司现行薪酬标准及市场情况而厘定。 (c) 湛祐楠先生湛先生,现年77岁,自2006年3月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为董事会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湛先生拥有逾二十年证券业经验。彼于加拿大St. Mary’sUniversity取得理学士学位、Nova Scotia Technical College取得电机工程学士学位及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湛先生为Deswell IndustriesInc.之非执行董事及该公司之审核委员会主席,该公司乃于美国NASDAQ上市的公众公司。除上述披露者外,湛先生于过往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及与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可行日期,湛先生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股份权益。 –11–附录二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及继续委任在任超过九年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详情 本公司与湛先生签订委任书,彼之任期须根据细则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湛先生之年度董事酬金为150000港元,此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本公司现行薪酬标准及市场情况而厘定。 (d) 叶静华女士叶女士,现年44岁,自2023年8月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为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成员。叶女士于企业管治及内部监控方面拥有超过十年经验。彼现时担任一间提供企业服务及企业管理的公司的董事。叶女士持有都柏林爱尔兰国立大学商业(财务)学位。除上述披露者外,叶女士于过往三年并无出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及与其他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最后可行日期,叶女士并无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股份权益。 本公司与叶女士签订委任书,彼之任期须根据细则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叶女士之年度董事酬金为180000港元,此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本公司现行薪酬标准及市场情况而厘定。 董事会确认,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重选上述董事的事项须敦请股东垂注,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要求披露任何其他资料。 –12–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 兹通告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4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议下列事项: 普通事项 1.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 会与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宣布派发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之末期股息每股本公司股份(「股份」)港币3仙。 3.宣布派发由董事会建议之特别股息每股港币3仙。 4. (i) (a) 重选马竟豪先生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董事」); (b) 重选黎庆超先生任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在任超过九年的湛祐楠先生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叶静华女士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i)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5.续聘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 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13–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特别事项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每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6.「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于联交所或任何其他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而股份在其上市之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 (a)段之批准,本公司获准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之日 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 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之日。」–14–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41条,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决议案 (a)段所述之批准须额外于已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以认购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 (a)段所载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之股份总数,但不包括根据以下情况配发股份 (i)供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任何现有 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契据或其他可换成股份之证券之 条款的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iii)行使依据当时获采纳以授予或发行予合资格人士股份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股份计划或类似 安排授出之购股权或奖励;或 (iv)依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配 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同类安排,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15–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 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条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已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向本公司其他证券之合资格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如适用,该等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出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在所有情况下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 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8.「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6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藉 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出 之权力所回购之股份总数目,以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 7(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之一般授权,惟扩大之数额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承董事会命东方企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秘书黄嘉邦香港,2024年7月12日–16–附录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 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多于一名人士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代表本公司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任何受委任代表均有权行使所代表本公司股东可行使之同等权力。 2.有效之委任代表表格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上法团印鉴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如属由负责人代表法团签署之委任代表表格,则除非有相反指示,否则假定该负责人已获正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委任代表表格,而毋须出示进一步证明。 3.本公司将于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至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上述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2024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准诚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 17楼,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委任代表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正式签署证明之该 等文件之副本,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即香港大埔工业邨大昌街23号东方传媒中心,方为有效。 5.交回委任代表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6.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任代表就此等股份投票,犹如彼有全权投票,惟倘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会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7.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后,所建议之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将派发予于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名列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之股东,本公司将于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暂停办理股票过户手续。持有人如欲获派发建议之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须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 卓佳准诚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有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8.第6项决议案所寻求有关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说明函件载于本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刊 发之通函(本通告为其中一部分)附录一内。 9.就上述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而言,马竟豪先生、黎庆超先生、湛祐楠先生及叶 静华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彼等均合资格及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上述董事之履历及其他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的通函的附录二内。 10.倘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正至上午十 一时正任何时间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自动延迟至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同样时间及地点举行。股东可致电本公司热线(852)36000000查询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之安排。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