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股份卖方及贷款卖方(两者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出售协议,据此(a)股份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购入出售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代价为港币19,500.00元(相等于2,500.00美元);及(b)贷款卖方同意转让及买方同意受让金额为港币939,446,530.61元之出售贷款,占信明于紧接成交前欠贷款卖方之贷款的25%,代价为港币939,946,694.92元。
目标公司只限拥有、发展及营运将在该土地上兴建的办公大厦,并将实际地享有所有经济权利及利益,及将实际上承担一切责任及债务。成交完成后,目标公司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其股份由股份卖方及买方分别以75%及25%的比例持有。本公司(透过其多间全资附属公司)将拥有、发展及营运将在该土地上兴建的商业/零售部分,并将继续单独及实际地享有所有经济权利及利益,及将单独及实际上承担一切责任及债务。
买方是一间由三间郭氏家族公司各自拥有其三分之一权益之公司。郭氏家族公司由若干酌情信托持有,而邝肖卿女士为其成立人及受益人。郭炳联先生、郭基煇先生、郭基泓先生、郭基俊先生及郭颢澧先生(各为董事或替代董事)各自为其中一项该等酌情信托之受益人。该等酌情信托之受托人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透过郭氏家族公司及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因此,买方是本公司之主要股东的联繫人,因而是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订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交易在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之一项或多于一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