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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鸿基地产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10-04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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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星期四)正午十二时假座香港港湾道三十号新鸿基中心五十三楼举行第四十六届

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如下:

1. 省览及接纳截至二○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

董事局报告书与核数师报告书。

2. 宣派末期股息。

3. 重选退任董事及厘定董事袍金。

4.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之董事於有关期间

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购回本公司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及在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规限下,本公

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获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认可)购回之股份总

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百分之十

(惟若本决议案通过後,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任何转换为更大或

更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该数目应就此作出相应调整),以及所

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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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本公司

董事之授权时。」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之董事於有关期间

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

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认股权及以认购或转换

证券为本公司股份之权利;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之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

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始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认股权及以认

购或转换证券为本公司股份之权利;

(c) 本公司之董事依据(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依据

认股权或转换证券为本公司股份之权利或其他事项)之股份总数目(并非

因(i)配售新股,或(ii)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

份获派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实物股息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下列各项

之总额:

(aa) 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百分之十(惟若本

决议案通过後,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任何转换为更大或更小

数目之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该数目应就此作出相应调整),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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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倘本公司之董事获本公司股东另行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

本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之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最多可达本公

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目百分之十(惟若本决议

案通过後,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任何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

之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该数目应就此作出相应调整)),以及所述

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香港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本公

司董事之授权时。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之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在

股东名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或任何股份类别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该等股

份或股份类别的比例发售股份之建议(惟本公司之董事可因应任何香港

以外地域之法律所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又或该等地域的任何认可监管

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有权在认为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

碎股份或法律或实际问题作出豁免或其他安排)。」

7. 「动议授权本公司之董事就本会议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c)段(bb)分段所述之

本公司股份数目而行使该决议案(a)段所述之本公司权力。」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容上达

香港,二○一八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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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於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

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本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行使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第73条所赋予之权力,就上述各项於本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

2. 任何有权出席本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会议,

并於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派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

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核证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

早并无论如何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二)正午十二时或之前或本股东周年大会之任

何延会举行时间不少於四十八小时前(视乎情况而定)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M楼,方为

有效。

3. (i) 为厘定有权出席本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由二○一八年

十一月五日(星期一)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星期四)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该段期间内,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确保合资格出席

本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股东须於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

三十分或之前呈交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份证明书(统称「股份过户文件」),办理

登记。

(ii) 为厘定股东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星期三)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当日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为确保享有建议

之末期股息之权利,股东须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或

之前呈交股份过户文件,办理登记。

(iii) 股份过户文件须呈交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号舖。

4. 有关上述第3项决议案,范鸿龄先生作为本公司二○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後获本公司董事局

委任之新增董事,彼的任期将直至本股东周年大会,并符合资格及已愿意膺选连任。

李兆基博士、叶廸奇先生、王于渐教授、冯国纶博士、梁乃鹏博士、梁榉泾先生、关卓然先

生、郭基煇先生及邝准先生将於本股东周年大会上告退,并符合资格及已愿意在本股东周年

大会上膺选连任。

以上寻求在本股东周年大会上连任之十名退任董事之详情已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一八年

十月五日之通函的附录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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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本公司董事均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根据章程细则,董事须於本公司股东周年

大会上告退并有资格膺选连任。就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彼等之任期将

约为两年,由其膺选连任之股东周年大会当天起直至两年後之股东周年大会时届满,并有资

格於其任期届满时之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相约任期膺选连任。

5. 有关上述第3项决议案,建议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每位董事於截至二○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年度之董事袍金分别为港币三十二万元、港币三十一万元及港币三十万元。

6. 有关上述第5、6及7项决议案,董事拟声明彼等暂无即时计划根据有关授权购回任何现有股

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根据行使本公司已授出之购股权除外)。

7. 倘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於本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九时至

正午十二时之任何时间在香港生效,则本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会於其网站

(www.shkp.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 上载公告,通知各股东

有关延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本股东周年大会。如

选择出席,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局由八名执行董事郭炳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郭颢澧为其替代

董事)、黄植荣(副董事总经理)、雷霆(副董事总经理)、郭基煇、郭基泓、邝准、董子豪及

冯玉麟;三名非执行董事李兆基(副主席)、胡宝星(胡家骠为其替代董事)及关卓然;以及八名

独立非执行董事葉廸奇、王于渐、李家祥、冯国纶、梁乃鹏、梁榉泾、梁高美懿及范鸿龄组成。

本通告以英文及中文发出。中英文版本内容如有任何不相符,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