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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鸿基地产须予披露交易 - 成功投地

2018-05-15 20:03:00

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崇啓收到地政总署的该信件确认其以土地金额港币25,161,000,000 元投标购入以招标出售之该土地(位於香港九龙启德)已被接纳。

由於收购事项在上市规则第14.07 条项下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 但低於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 章有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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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崇啓收到地政总署的该信件确认其以土地金额港币25,161,000,000 元投标购入以招标出售之该土地(位於香港九龙启德)已被接纳。

招标及收购事项

各方

(1) 香港政府,作为卖方

(2) 崇啓,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香港政府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该土地资料

位置 : 香港九龙启德第1F区1号地盘,及於土地注册处注册为新九龙内地段第6568号

土地面积 : 约16,556平方米

楼面总面积上限: 131,495平方米

楼面总面积下限: 78,897平方米

年期: 50年(从协议备忘录之日期起计)

允许用途 : 非工业(不包括仓库及加油站)用途

根据招标的条款,崇啓将於该信件的日期起计14日内就收购事项与香港政府签署协议备忘录。

土地金额及付款条款

应付的土地金额为港币25,161,000,000元。於厘定土地金额时,本公司已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该土地的发展前景及潜力,以及香港整体物业市场的前景。

於递交招标时支付之港币25,000,000元订金已用作支付部分土地金额,而余款港币25,136,000,000元将於该信件的日期起计28日内支付。

土地金额会以本集团的内部资源及银行借款缴付。

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发展及投资地产物业以供出售及租赁之用。本集团拥有於香港及中国内地发展综合项目的丰富经验,并可利用其经验把该土地发展成为住宅及商业的地标物业,而商业部分将留作长线投资作收租之用。该土地位处启德区策略性位置,直达启德地铁站,而收购事项可让本集团充分利用该地区的优厚潜力。

本集团预期收购事项可加强本集团发展物业组合,从而带来可观的收入,并进一步增强本集团於香港的市场地位。

董事局认为收购事项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崇啓乃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发展及投资地产物业以供出售及租赁之用、经营酒店、电讯、运输基建及物流。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收购事项在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公告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根据招标条款及协议及卖地条件的条款收购该土地

「协议及卖地条件」 指 载於招标文件中有关该土地的协议及卖地条件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本公司」 指 Sun Hung Kai Properties Limited 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6)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土地」 指 一幅位於香港九龙启德第1F区1号地盘,及於土地注册处注册为新九龙内地段第6568号之用地

「土地金额」 指 作为收购事项的代价之土地金额港币25,161,000,000元

「地政总署」指 香港政府地政总署

「该信件」指 一封日期为二○ 一八年五月十五日由地政总署通知接纳招标的函件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协议备忘录」 指 将由香港政府及崇啓就收购事项签署的协议备忘录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崇啓」 指 Super Great Limited 崇啓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招标」 指 香港政府以招标方式售卖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