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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鸿基地产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8-02-27 19:50:00

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欣然宣布委任范鸿龄先生(「范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委任」),该委任自二○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范先生,SBS,JP,现年69岁,於香港大学毕业,取得经济及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并持有北京大学法律学士学位。他在香港和英格兰及威尔斯获大律师资格,以及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获律师资格。

范先生拥有逾三十年商业管理经验。他分别於一九九○年及一九九二年起担任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现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以及董事总经理,直至二○○九年为止。此外,范先生於一九九七年至二○○九年期间担任国泰航空有限公司之副主席及於二○○三年至二○○九年期间担任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他现为香港兴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范先生亦是家族投资公司彩港有限公司之董事总经理。

范先生长期参与香港公共事务。他为金融发展局成员及检讨自资专上教育专责小组成员。范先生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非官守议员、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主席,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非执行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外,范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在任何其他公众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他并无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於本公告所载之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范先生在本公司并无拥有股份权益。

范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他的任期将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此外,作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范先生之任期约为两年,由他膺选连任之股东周年大会当天起直至两年後之股东周年大会时届满,并符合资格於他任期届满时之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相约任期膺选连任。董事之袍金乃由本公司董事局建议并由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而其他酬金则根据章程细则所授予本公司董事局之权力及参考董事在时间、努力及成绩所作的贡献而不时作出审订。

范先生每年可获港币三十万元作为出任本公司董事之袍金。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任何其他与该委任有关并需要本公司股东知悉的事宜,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规定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