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及第13.51B(2)条发出本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接获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于渐教授(「王教授」)通知,他曾任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交所」)之董事,并於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辞任(「辞任日期」)。随着商交所一名债权人於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提出呈请(「该呈请」)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商交所发出日期为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法院清盘命令(「清盘令」),清盘令於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存档。王教授亦通知本公司董事局,该呈请乃於辞任日期後之十二个月内提出,清盘人其後亦已於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获委任。
根据於公司注册处进行的公司查册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网站上的资料,商交所是一间於香港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并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获授权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自动化交易服务」),直至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证监会撤回该自动化交易服务授权。
本公司并无於商交所中拥有任何权益,亦无在任何方面与商交所有关或有关连。除上述资料外,本公司董事局并无上述事宜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