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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红利方式发行的认股权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2014-04-17 18:15:00

本公告乃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而作出。除本公告所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於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发出的通函(「该通函」)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将予发行的认股权证(诚如该通函所述)及因行使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而可能须予发行的任何新股份上市及买卖。

预期认股权证将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在联交所主板买卖。认股权证将以每手 1,000 份为买卖单位买卖。认股权证的证券代号为 1441。

认股权证证明书预期将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邮寄至本公司股东名册所载有权获发有关证明书持有人各自的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待符合香港结算的证券收纳规定後,认股权证及因行使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而可能须予发行的任何新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其分别开始於联交所买卖的日期或香港结算将厘定的其他日期开始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所有中央结算系统的活动均须根据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根据红利认股权证发行,本公司将发行合共 225,378,231 份认股权证(以认股权证证明书代表),以注册形式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可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或前後起至发行认股权证当日起计二十四个月後(预期为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之期间(「认购期」)内任何时间,按初步认购价每股新股份港币 98.60 元(可予调整)以现金认购 225,378,231 股新股份(「认购权」)。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可於认购期内行使。任何於认购期内未获行使的认购权将告失效,而有关认股权证证明书就任何目的而言将不再有效。

每张认股权证证明书背页将印有认购表格。认股权证持有人如欲行使认购权,必须填妥及签署认购表格(一经签署及填妥将不可撤回),并将该认购表格连同认股权证证明书及有关认购款项(或如属部分行使,则为认购款项的有关部分)的汇款,一并送交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当时由董事厘定存置认股权证持有人名册的其他人士、机构或公司。

通函副本自本公告日期起计十四天内,可於一般营业时间内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至至一七一六室,供公众人士查阅,以作参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