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局(「董事局」)宣布派发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为本公司每股股份(「股份」)港币0.95元(「中期股息」)予在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三)(「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合资格股东可选择全部收取现金,或收取缴足股款的新股份(「新股」)代替现金,或部分收取现金及部分收取新股,作为中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
就计算根据以股代息计划予以配发之新股数目而言,新股之市值获厘定为每股港币91.69元(「平均收市价」),此市值为每股股份自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计连续五个交易日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所报收市价之平均值。因此,合资格股东有权就於记录日期登记在彼等名下之股份收取之新股数目,将按下列方式计算:
应收取之 於记录日期所持有 港币 0.95 元 (每股股份之中期股息)
= 并选择收取新股之 X
新股数目 股份数目 港币 91.69元(平均收市价)
每位股东将获发行之新股数目将下调至最接近之整数。新股之零碎股数将不予配发,其利益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根据以股代息计划予以发行之新股一经发行,即在所有方面均与配发及发行新股当日本公司已发行之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惟该等新股将不会享有中期股息。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上市及买卖。载有以股代息计划详情之股东通函(「通函」),连同有关以股代息计划之选择表格(「选择表格」)预期将约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二)寄予合资格股东。登记地址位於通函中所指明的香港境外若干司法管辖地区之股东将不会被包括在收取选择表格之列内,并将仅全部收取现金作为中期股息;本公司董事认为,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36(2)条之规定,此举乃属必要或适宜。
股东如欲只以现金收取中期股息,则毋须填写选择表格。
股东如欲收取配发之新股代替全部或部分现金股息,应依照选择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写及签署,并最迟须於通函中所指定之时间,预期将为二○一四年四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M楼。
新股股票及现金股息支票预期约於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用平邮方式寄给股东,邮误风险由收件人自行承担,而新股於联交所首日买卖的日期则预期约为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