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红利认股权证发行
董事局建议根据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十二(12)股股份获发一(1)份认股权证的基准提呈红利认股权证发行。
每份认股权证将赋予其持有人权利於预期由发行认股权证当日(预期为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发行认股权证当日起计二十四个月後(预期为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之期间内任何时间,按初步认购价港币98.60元(可予调整)以现金认购一(1)股新股份。
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
为厘定合资格股东享有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配额,本公司将於二○一四年四月十日(星期四)起至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星期一)止(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於截止过户期间内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连权股份的最後买卖日期将为二○一四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一般事项
红利认股权证发行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股权证及任何新股份上市及买卖。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於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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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红利认股权证发行
董事局建议,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根据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十二(12)股股份获发一(1)份认股权证的基准提呈红利认股权证发行。有关红利认股权证发行而将予发行的认股权证仅发行予合资格股东。
一般授权
认股权证将根据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局发行证券的一般授权的授权而发行。根据上述一般授权及根据於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的2,670,961,605 股已发行股份的基准计算,董事获一般授权发行最多267,096,160 股股份。由批准一般授权起,概无股份根据一般授权获配发或发行;根据一般授权,可发行267,096,160股股份。
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条件
红利认股权证发行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股权证及任何新股份上市及买卖。
认购价及认购期
认股权证将以注册形式发行,而每份认股权证将赋予其持有人权利於预期由发行认股权证当日(预期为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至发行认股权证当日起计二十四个月後(预期为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之期间内任何时间,按初步认购价港币98.60元以现金认购一(1)股新股份。初步认购价须根据此类市场交易的惯例於若干事项发生的情况下作出反摊薄调整,该等事项包括(其中包括)股份合并、股份分拆、资本化发行及资本分派。
初步认购价港币 98.60 元较:
(i) 股份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即紧接本公告日期的前一日)在联交所所报的收市价每股港币99.15 元折让约0.55%;及
(ii) 股份於截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前十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的平均收市价每股约港币98.00 元溢价约0.61%。
行使认股权证後将予发行的股份
根据本公告日期的 2,704,538,776 股已发行股份的基准计算,并假设於记录日期或之前本公司将不会发行或购回股份,根据红利认股权证发行可予发行225,378,231 份认股权证。按初步认购价每股新股份港币98.60 元全数行使225,378,231 份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将导致发行225,378,231 股新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普通股本约8.33%,及本公司经发行该等新股份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约7.69%,本公司将收到认购金合共约港币 22,222,000,000 元。
於本公告日期,除根据本公司於二○○二年及二○一二年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外,概无未行使的购股权、认股权证、可换股证券或认购股份的类似权利。於本公告日期及根据现有资料,预期行使认股权证後将予发行的新股份将不会超过本公司於发行认股权证当日的已发行股本的20%。
零碎配额
认股权证的零碎配额(如有)将不会向合资格股东发行,而会汇集并在市场上出售,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出售所得款项净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海外股东
红利认股权证发行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地区之任何证券法例登记或存档。於厘定是否必须或适宜撇除於记录日期登记为本公司股东的海外股东时,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a)条就有关海外股东居住地点的法律项下的法例限制及有关地点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查询。倘董事於作出有关查询後认为,考虑到有关地点的法律项下的法例限制或有关地点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後,撇除海外股东乃属必须或权宜,则将不会向有关海外股东授出认股权证。
基於上文所述,根据红利认股权证发行原应发行予非合资格股东之认股权证将於扣除开支後及可取得溢价的情况下尽快於市场上出售。出售的任何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开支後)将以港币分派予有关非合资格股东。有关款项将邮寄予非合资格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惟倘分派予有关非合资格股东的金额少於港币100 元,则有关金额由本公司保留及归本公司所有。
所有海外股东应谘询其专业顾问彼等是否获批准可参与红利认股权证发行,或是否须获任何政府或其他方面同意或办理其他手续。
行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理由
董事相信,红利认股权证发行预期可令本公司股本更雄厚,有利本公司抓紧香港正明显增加的商机,带动业务进一步增长,而股东亦可藉此分享本公司日後发展的成果。
本公司拟将认购权获行使时收到的任何认购金用作本集团的营运资金以及有待物色的潜在投资。
过去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本公司并无透过发行股本证券进行任何集资活动。
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认股权证及新股份上市及买卖。新股份在所有方面与当时的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认股权证证书及每手买卖单位
待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条件达成後,预期将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或之前邮寄认股权证证书至有权获发有关证书的合资格股东於本公司股东登记册各自所载地址,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预期认股权证将於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在联交所开始买卖。认股权证预期将以每手1,000 份认股权证於联交所买卖。
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
为厘定合资格股东享有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配额,本公司将於二○一四年四月十日(星期四)起至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星期一)止(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连权股份的最後买卖日期将为二○一四年四月七日(星期一)。为符合资格参与红利认股权证发行,所有尚未交回的股份过户文件最迟须於二○一四年四月九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室。
预期时间表
下文所载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预期时间表仅供参考,并假设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条件已达成的基准编制。本公告内所有日期时间均指香港本地日期时间。预期时间表可予更改,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发布任何变动。
实行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二○一四年
买卖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连权股份的最後一日 四月七日(星期一)
买卖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除权股份的首日 四月八日(星期二)
交回股份过户表格以确保享有红利认股权证
发行的最後期限 四月九日(星期三)
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包括首尾
两日 四月十日(星期四)至四月十四日(星期一)
记录日期 四月十四日(星期一)
寄发认股权证证书 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认股权证开始在联交所买卖 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於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用於本公告时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局」 指 董事局
「红利认股权证发行」 指 建议本公司根据於记录日期每持有十二(12)股股份获发一(1)份认股权证的基准向股东发行红利认股权证
「本公司」指 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6)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币」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股份」 指 认股权证附带的认购权获行使後可能须予发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港币五角的普通股
「非合资格股东」 指 董事经查询後认为,基於有关海外地区法例的法律限制或该等海外地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必需或适宜排除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海外股东
「海外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在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上所示地址为香港境外地区的股东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的股东(非合资格股东除外)
「记录日期」 指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星期一),即厘定股东享有红利认股权证发行的记录日期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港币五角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股权证」指 建议本公司发行的认股权证,以按初步认购价每股新股份港币98.60 元(可予调整)认购新股份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