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一三年九月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威万国际经挂牌程序後的现场竞价成为成功的竞得人投得该土地(位於中国上海市徐汇区)之土地使用权,代价为人民币21,770,0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27,586,944,000元,并与上海市土地中心(作为上海市土地管理局的代理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由於收购事项在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的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按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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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项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一三年九月五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威万国际经挂牌程序後的现场竞价成为成功的竞得人投得该土地(位於中国上海市徐汇区)之土地使用权,代价为人民币21,770,000,000元(相当於约港币27,586,944,000元),并与上海市土地中心(作为上海市土地管理局的代理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
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订约方
(1) 上海市土地中心,为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及土地管理的部门)的代理人
(2) 威万国际,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上海市土地中心、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该土地资料
该土地位於中国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150-9地块、150-5-A地块、150-5-B地块、150-1-A地块、151-11-C地块及57-1-A地块(统称为徐汇区“徐家汇中心项目”地块),总土地面积为99,188.80平方米,而总地上建筑面积为584,203.60平方米。该土地将用作商业、办公及餐饮旅馆业用途。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商业及餐饮旅馆业为40年,办公为50年。
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21,770,000,000 元(相当於约港币27,586,944,000 元)。代价经挂牌程序後的现场竞价厘定。於厘定代价时,本公司已考虑该土地的发展前景及潜力、该土地的最低挂牌价及该土地附近地区之地价等因素。
代价会根据由威万国际(或其代理人)与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将订立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条款支付,并会以本集团的内部资源及外部资源(包括(如适当)银行借款)缴付。
为使威万国际能参加挂牌程序,一笔金额为港币4,408,000,000元(相当於约人民币3,505,000,000元)的保证按金已经支付。
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发展及投资地产物业以供出售及租赁之用、经营酒店、电讯、运输、基建及物流。收购事项符合本集团投资於中国主要城市的企业策略。本集团拥有於香港及中国发展综合项目的丰富经验,并可利用其经验把该土地发展作办公、商业及餐饮旅馆业用途。预期收购事项可长远加强本集团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基础,并进一步增强本集团於中国物业市场的地位及品牌。董事局认为收购事项的条款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属公平合理,而收购事项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意
由於收购事项在上市规则第14.07 条项下的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按上市规则第14章而言,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公告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收购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董事局」指董事局
「本公司」指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6)
「成交确认书」指由上海市土地中心(作为上海市土地管理局的代理人)与威万国际就有关收购事项於二○一三年九月五日订立的成交确认书
「代价」指收购事项的代价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土地」指位於中国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150-9地块、150-5-A地块、150-5-B地块、150-1-A地块、151-11-C地块及57-1-A地块(统称为徐汇区“徐家汇中心项目”地块)的土地,总土地面积为99,188.80平方米,而总地上建筑面积为584,203.60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将由威万国际(或其代理人)与上海市土地管理局订立之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上海市土地中心」指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指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威万国际」指威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保证按金按人民币1元兑港币1.25745元的汇率换算,而代价则按人民币1元兑港币1.2672元的汇率换算,仅作说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