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和黄医药(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5 时(香港时间)(上午 10 时(伦敦时间))以电子/ 混合会议形式假座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 20 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主要会议地点」)召开股东週年大会,并通过网上平台于线上举行(或若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宣佈的「极端情况」于当日上午 9 时正(香港时间)在香港生效,则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在相同时间和地点及透过同一网上平台举行),以处理下列事项: 所有决议案将提呈为普通决议案,惟第4 项决议案将提呈为特别决议案。 1. 考虑及接纳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董事。 3. 就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及美国财务报告要求,分别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釐定核数师薪酬。 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通过: (a) 在下文(b) 段之限制下,无条件授予董事一般性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发行、配发及处置 (不包括行使根据本公司已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 之额外股份(该总数因应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而调整),此项授权包括授予可于有关期间或其后行使之发售建议、协议或认股权,以认购本公司股份而需要行使该等权力或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份,而本公司章程细则第13(4) 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该一般性授权; (b) 根据本决议案(a) 段之授权将获配发及发行(不论是全部或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之任何 本公司股份,不得较该等本公司股份之基准价(定义见下文)折让超过10%;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指下列两者之较高者: (i) 本公司股份于涉及有关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之协议日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报之 收市价;及 (ii) 本公司股份于紧接以下最早之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报平均收市 价: (A) 有关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涉及之交易或安排的公告日期; (B) 有关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涉及之协议日期;及 (C) 釐定建议发行本公司股份价格之日。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法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之日。」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通过: (a) 在下文(b) 段之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按照适用证券交易所的所有法律及规定(经不时修订)以于本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及就此认可的AIM(受伦敦证券交易所规管的市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之股份(包括代表有权收取本公司发行的有关股份之任何预托权益或美国预托证券);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 段之批准将予购回之本公司股份,其数目上限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份总数10%(该总数因应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倘有任何或全部本公司股份经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之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而调整),而所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按法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及 (iii) 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之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