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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常会通告

2024-03-27 00:00:00

公告 股东周年常会通告 兹通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本行」)谨订于2024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3时30分于香港德辅道中83号恒生银行总行以及通过网上平台(https://meetings.computershare.com/HangSeng2024AGM &Locale=zh-hk)为下列目的而召开股东周年常会(「股东会」): (1) 省览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利蕴莲为本行董事; (3) 调整非执行董事酬金; (4) 复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核数师,并授权本行董事会釐定核数师酬金; 以及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会否作出修订)下列议决案为普通议决案: (5) 「通过 (a) 在本议决案第(c)段的规限下以及依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41条,无条 件向本行董事授予一般性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行的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行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计划、协议或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行股份的认股证、公司债券、债券、票据及其他证券); (b) 本议决案第(a)段的批准乃授权本行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 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计划、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有权利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行股份的认股证、公司债券、债券、票据及其他证券); (c) 本行董事根据本议决案第(a)段的授权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地配发或发行(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安排)的股份总数,惟不包括(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或(ii)行使由本行发行的任何有权可认购或转换为本行股份的任何现有认股权、公司债券、债券、票据或其他可认购或可转换为本行股份的证券;或(iii)根据当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向该等计划或类似安排的指明承授人授予或发行本行股份的购股权或可认购本行股份权利的购股权获行使而予以发行的股份;或(iv)根据按本行《章程细则》作出的任何以股份代替本行全部或部份股息而设的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所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本议决案通过当天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倘配发的股份乃全数收取现金,则不得超过于本议决案通过当天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而上述授权须相应受此限制;及 (d) 就本议决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议决案获通过之日(包括当日)起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行下一届股东周年常会结束时; (ii)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规定本行须举行下一届股东周年常会期限届满 时;及 (iii) 本行股东于股东会上通过普通议决案,撤销或修订本议决案所载授权之日。 「配售新股」指于本行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某一指定纪录日期名列本行股东名册上的股份或任何股份类别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或股份类别的比例提出股份要约或发行有权可认购本行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或其他证券(惟本行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香港以外地区的法律所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的豁除或其他安排)。」;及 (6) 「通过 (a) 在本议决案第(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行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行的一切权力购回本行的股份; (b) 根据本议决案第(a)段的批准,本行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可 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且不时修订)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议决案通过当天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该项批准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议决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议决案获通过之日(包括当日)起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 本行下一届股东周年常会结束时; (ii)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规定本行须举行下一届股东周年常会期限届满 时;及 (iii) 本行股东于股东会上通过普通议决案,撤销或修订本议决案所载授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