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乃金奥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第13.51(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之公佈(「该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涵义相同。
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仅此向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有关对中国附属公司(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发出的民事起诉状的最新资料。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湖南九华国际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九华国际」)近来接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湖南法院」)发出的(2022)湘0302民初2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根据民事裁定书,湖南法院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江支行(「工商银行」)(作为申请人)对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湖南九华国际及董事局主席兼执行董事钱凌玲女士(「钱女士」)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湖南九华国际及钱女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481,50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公司目前正与债权人联络及磋商,以结算及╱或延长相关贷款。本公司将适时就工商银行诉讼作出进一步公佈。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或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