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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2022-07-28 00:00:00

本公佈乃金奥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第13.51(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中国华融诉讼

中国华融第一次诉讼

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宣佈,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中发」)近来接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发出的(2022)京01执694号《执行通知书》(「第一份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第一份执行通知书,北京法院已颁令强制执行由北京市中信公证署(「北京公证署」)发出的(2022)京中信执字第00413号《执行证书》,当中要求根据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成都中发、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湖南九华国际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九华国际」)及董事局主席兼执行董事钱凌玲女士(「钱女士」)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华融」)之间订立的若干贷款转让协议、贷款协议、补充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成都中发、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湖南九华国际及*仅供识别钱女士以及其他被告向中国华融偿还尚未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违约赔偿金、违约利息、法律费用及公证费,合计金额不低于约人民币203百万元(「中国华融第一次诉讼」)。

中国华融第二次诉讼

湖南九华国际近来接获北京法院发出的(2022)京01执695号《执行通知书》(「第二份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第二份执行通知书,北京法院已颁令强制执行由北京公证署发出的(2022)京中信执字第00415号《执行证书》,当中要求根据(其中包括)湖南九华国际、钱女士与中国华融之间订立的若干贷款转让协议、贷款协议、补充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湖南九华国际及钱女士以及其他被告向中国华融偿还尚未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违约赔偿金、违约利息、法律费用及公证费,合计金额不低于约人民币468百万元(「中国华融第二次诉讼」)。

中国华融第三次诉讼

湖南九华国际近来亦接获北京法院发出的(2022)京01执697号《执行通知书》(「第三份执行通知书」,连同第一份执行通知书及第二份执行通知书,统称「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第三份执行通知书,北京法院已颁令强制执行由北京公证署发出的(2022)京中信执字第00414号《执行证书》,当中要求根据(其中包括)湖南九华国际、湖南九华东方酒店、钱女士与中国华融之间订立的若干贷款转让协议、贷款协议、补充贷款协议及担保协议,湖南九华国际、湖南九华东方酒店及钱女士以及其他被告向中国华融偿还尚未偿还贷款本金总额、违约赔偿金、违约利息、法律费用及公证费,合计金额不低于约人民币270百万元(「中国华融第三次诉讼」,连同中国华融第一次诉讼及中国华融第二次诉讼,统称「中国华融诉讼」)。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诉讼

董事局谨此宣佈,本公司近来接获(2022)苏01民初2374号法律诉讼(「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诉讼」)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法院」)发出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民事起诉状」)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民事起诉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原告)寻求江苏法院对本公司(作为被告)颁令,要求就成都中发(作为借款人)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就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的贷款协议及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的偿付协议(统称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偿还截至还款日期的所有未偿还贷款本金、应计利息、违约利息及复利,依据为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人)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订立的担保协议声称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的共同及个别责任。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民事起诉状已由江苏法院受理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诉讼订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进行聆讯。

工商银行诉讼

董事局进一步宣佈,湖南九华东方酒店及湖南九华国际近来接获(2022)湘0302民初2878号法律诉讼(「工商银行诉讼」)中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湖南法院」)发出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工商银行民事起诉状」)及其他法院文件。

根据工商银行民事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江支行(「工商银行」)(作为原告)寻求湖南法院针对(其中包括)湖南九华东方酒店及湖南九华国际(作为被告)颁出下列命令:-

(i)要求湖南九华东方酒店就均由湖南九华东方酒店(作为借款人)与工商银行(作为贷款人)就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的贷款协议、贷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的首份贷款延期协议、贷款本金人民币68,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第二份贷款延期协议、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的第三份贷款延期协议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的第四份贷款延期协议(统称「该等工商银行贷款协议」,而「该等工商银行贷款」指工商银行根据该等工商银行贷款协议向湖南九华东方酒店授出之贷款)向工商银行偿付截至还款日期的所有未偿还贷款本金、应计利息、违约利息及复利(「工商银行债务」);

(ii)要求湖南九华国际及钱女士以及其他被告偿还工商银行债务,依据为湖南九华国际及钱女生根据湖南九华国际(作为担保人)与工商银行(作为该等工商银行贷款的贷款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担保协议及钱女士(作为担保人)与工商银行(作为该等工商银行贷款的贷款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担保协议声称对该等工商银行贷款的共同及个别责任。

工商银行民事起诉状已由湖南法院受理及工商银行诉讼订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进行聆讯。

本公司目前正与上述各位债权人联络及磋商,以结算及╱或延长相关贷款。本公司将适时就中国华融诉讼、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诉讼及工商银行诉讼作出进一步公佈。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或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