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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补充有限合伙协议

2021-02-05 00:00:00

兹提述金奥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及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之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有限合伙协议。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第二份补充有限合伙协议

董事局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有限合伙协议之订约方订立第二份补充有限合伙协议(「第二份补充协议」),以将有限合伙协议之若干条款修订如下:

投资事项期限

合伙企业之投资项目期限将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延长至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

预期回报

合伙企业须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收到任何投资回报后向东兴投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及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支付固定利息,第四年、第五年及第六年之预期回报率将为:

倘于投资项目结束(即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前合伙企业未返还东兴投资作出之所有实缴出资,东兴投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及作为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将有权就该等未返还金额获取每年15.5%之利息。

收取债务及投资回报之权利

于第二份补充协议日期,东兴投资已提供及预期提供合共约人民币12,000,000元,用于结付仲裁之费用(「费用」),仲裁涉及(其中包括)合伙企业及江苏万宝。订约方进一步协定,东兴投资有权(但无义务)要求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所收回之任何债务及所收取之投资回报优先偿还东兴投资有关费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有限合伙协议所有其他条款维持不变,并仍具十足效力及效用。鉴于疫情之反复性,经修订期限及预期回报乃由订约方按公平基准釐定及协定,以给予江苏万宝更多时间偿还债务重组协议项下之债务。董事局认为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