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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实业股东大会通告

2017-02-21 16:59:00

兹通告电能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见附注(5))下午二时十五分假座香港九龙红磡德丰街20号九龙海逸君绰酒店一楼宴会大礼堂举行股东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或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及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方)与本公司(作为另一方)根据或就财团成立协议(定义及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的通函(「通函」),其注有「A」字样的通函副本连同注有「B」字样的财团成立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拟进行的关连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由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如适用)及本公司就合资交易(定义见通函)成立财团;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在按其可能绝对酌情认为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恰当之情况下,采取一切有关步骤,并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签署、签立、盖章(倘需要)及交付一切有关文件以令财团成立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全部交易及其相关事宜落实及生效。」

附注:

1. 除本通告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通函所界定的词汇与本通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2. 於股东大会举行时,股东大会主席将行使其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1条赋予之权力,将上述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将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尽快於本公司之网站www.powerassets.com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站www.hkexnews.hk公布。

3. 本公司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代表人行使股东所有或任何以下权利:出席股东大会并於会上发言和表决,而股东亦可委任不同代表,以分别代表其所持有并在委任文书内指明的股份数目。委派代表书必须按照其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并於股东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香港夏悫道10号和记大厦19楼1913至1914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委派代表书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大会或其任何延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该委派代表书将被视作已予撤回。

4. 为确定合资格出席股东大会(包括其延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或如股东大会因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如下文详述)而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举行,则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拟出席股东大会(包括其延会)并於会上投票者,务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权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5. 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则股东大会将不会於该日举行,惟将按本通告所述自动顺延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有关会议另行安排的详情,股东可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的营业时间内致电本公司(852) 2122 9122或浏览本公司网站www.powerassets.com以作查询。股东大会於香港悬挂三号或以下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仍如期举行。

在恶劣天气下,本公司股东应因应其本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大会,如选择出席会议,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