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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1) 港华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退出其于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之投资之协议 (2) 中华煤气之须予披露交易 (3) 港华智慧能源之主要交易

2023-05-23 00:00:00

退出于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之投资

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港华智慧能源订立以下各项协议:

(a) 与上海燃气及申能集团订立减资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港华智慧能源透过减

少其对上海燃气的出资额退出其于上海燃气持有之全部 25%股本权益投资,上海燃气应付港华智慧能源之代价为人民币 4,662,577,702.32 元;及

(b) 与上海燃气及申能集团订立终止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待减资协议生效后

终止拟议南向认购事项、由订约方订立的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之上海燃气股东协议及上海燃气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27 日之章程。

上市规则之涵义

就中华煤气而言,由于有关减资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低于 25%,减资构成中华煤气的一项须予披露之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之规定(但不需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港华智慧能源而言,由于有关减资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 但低于 75% ,减资构成港华智慧能源的一项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通知、公告、 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4 条,倘 (a) 上市公司若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交易,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及 (b) 有关的股东书面批准,已由在批准有关交易的股东大会上持有或合共持有投票权 50% 以上的一名上市公司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繫的股东给予,则主要交易的股东批准可藉股东书面批准之方式获得,以代替举行股东大会。于本公告日期,中华煤气(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 (i) Planwise Properties Limited、(ii) Superfun Enterprises Limited及 (iii) Hong Kong & China Gas (China) Limited,分别持有港华智慧 能源 (i) 183,164,833 股、(ii) 3,116,716 股及 (iii) 1,976,254,212 股股份)合共持有港华智慧能源 2,162,535,761股股份,约占有权出席港华智慧能源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 已发行股份总数 66.36% 。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港华智慧能源获得该等直接股东对减资之不可撤销及无条件的书面批准。据此,港华智慧能源董事会无意召开港华智慧能源股东大会以取得股东对减资作为港华智慧能源之主要交易的批准。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减资进一步详情之通函预计将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或之前寄发予港华智慧能源股东,以供参考之用。

由于完成须待(其中包括)生效条件及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减资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中华煤气及港华智慧能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中华煤气及港华智慧能源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