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
单位净值:90.7100 | 净值增长率:-0.04%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04% | 累计净值:90.7100 | 截止日期:2023/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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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0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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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 | ||
基金简称 |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A人民币对冲累积 | 基金代码 | 968024 |
成立日期 | 2018/12/27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000 (--)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000 (--) |
基金规模(亿元) | 0 (--)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权益类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2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由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组成且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包括在亚太区内发行或买卖,或其主要业务位于亚太区,或其目前或预期重大部分收益源自亚太区的股票及管理基金,以寻求收益及长期资本增长。 | ||
基金比较基准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一般可带来分配收益的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本基金可将最多90%的资产投资于债务证券,以及最多40%的资产投资于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亚太区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及发达国家。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将主要为具有固定收益特点的资本证券及优先股、受规管市场或交易所上市、买卖或交易的可转换、可交换及不可交换及不可转换债务证券、定息及浮息债券、零息及贴现债券、可转让票据、资产抵押证券、商业票据、可变利率或定息存款证,以及银行存款、议定定期存款、短期国库券及票据。债务证券可由政府、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Baa3或以上评级,或标准普尔公司给予BBB-或以上评级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所厘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及未获评级债务证券。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以达致其投资目标,并可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的人民币计价投资有限。 基金管理人可购入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以用作对冲,从而减低风险及提高资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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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一般可带来分配收益的债务证券、上市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在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将最多 90%的资产投资于债务证券,以及最多40%的资产投资于上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上市证券。本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用作对冲目的之投资用途,但投资限制应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之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混合型基金。 | ||
收益分配原则 | 基金管理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美元(分派)、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以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及∕或该等份额应占资本对上述份额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就各会计期间而言,基金管理人拟将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的至少85%作出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预期将可从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支付分配金额,但若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宣布的收益分配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收益分配将以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资本拨付。过去12个月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百分比,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后提供,及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应留意上述有关从资本拨付收益分配造成的影响,详情请阅读基金说明书附录六“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相关风险披露。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过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1个月通知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美元(分派)、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收益分配,截至每一中期会计结算日(即自每年的1月至11月于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并将就截至会计结算日(即每年的12月31日)止一个月期间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 于记录日期名列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有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 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记录日期将为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后一个月的第14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日期。如该日并非香港营业日,记录日期将为前一个香港营业日。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12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基金管理人目前拟于有关记录日期后7香港营业日内宣布收益分配(不论以中期或末期收益分配的方式)的详情,而该等收益分配将于记录日期后10个交易日内支付。 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港元(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不会作出收益分配,而将赚取的收益累积并拨充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