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石大怿
七日年化收益率:0.00% | 每万份收益:0.000 | 年化标准差:0.00036 | 截止日期:2024/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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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模:0.02亿元 | 风险等级:低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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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 ||
基金简称 | 易方达货币E | 基金代码 | 511800 |
成立日期 | 2014/11/21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0.015 (2024/6/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0.015 (2024/6/30) |
基金规模(亿元) | 0.02 (2024/6/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石大怿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货币型 | 二级分类 | 货币A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0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0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回报。 | ||
基金比较基准 | 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时可不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 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如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如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当日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5.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