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徐成
单位净值:1.1884 | 净值增长率:1.43% | 累计净值:1.3554 | 截止日期:2024/1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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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2.44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不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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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A | 基金代码 | 457001 |
成立日期 | 2012/2/22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2.056 (2024/6/30)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2.056 (2024/6/30) |
基金规模(亿元) | 2.44 (2024/6/30)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徐成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权益类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16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35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公司总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
基金比较基准 | MSCI亚洲(除日本)净总收益指数(MSCI AC Asia ex Japan Index(Net Total Return))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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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