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朱丹
单位净值:0.5030 | 净值增长率:-0.79% } else {?> | 净值增长率:-0.79% | 累计净值:0.5030 | 截止日期:2024/4/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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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估值:-(-) | 涨跌幅:- | 涨跌额:- | |||
最新规模:4.25亿元 | 风险等级:高风险 | 申购状态:可申购 | 赎回状态:可赎回 |
基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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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全称 |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简称 | 国泰大宗商品(QDII-LOF) | 基金代码 | 160216 |
成立日期 | 2012/5/3 | 上市日期 | -- |
存续期限(年) | -- | 上市地点 | -- |
基金总份额(亿份) | 8.446 (2023/12/31) | 上市流通份额(亿份) | 8.446 (2023/12/31) |
基金规模(亿元) | 4.25 (2023/12/31) | 选股风格 | —(年季) |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经理 | 朱丹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基金类型 | QDII | 二级分类 | 其他 |
代销机构 | 银行(共18家) | 代销机构 | 证券(共63家) |
最低参与金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在大宗商品各品种间的分散配置以及在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动态配置,力求在有效控制基金资产整体波动性的前提下分享大宗商品市场增长的收益。 | ||
基金比较基准 |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全收益指数)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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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力求将基金年化波动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年化15%)以内。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 |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